博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5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1月14日出生,住博兴县。
申请执行人:***,男,1996年12月6日出生,住博兴县。
申请执行人:***,女,1950年1月24日出生,住博兴县。
申请执行人:刘中仁,男,1948年10月3日出生,住博兴县。
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东瑜厨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625052382768Q,住所地博兴县曹王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郭德全,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中仁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东瑜厨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部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新江
审 判 员 栾建国
审 判 员 郝同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晓丹
书 记 员 李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