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25执保1572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1969年12月28日生,住博兴县曹王镇王海二村,身份证号3723281969********。
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东瑜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曹王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052382768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5月8日生,住博兴县曹王镇东鲁村,身份证号3723281985********。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3年11月25日生,住博兴县曹王镇东鲁村,身份证号3723281983********。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东瑜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某某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东瑜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权益。申请人王某某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东瑜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王某某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