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安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广巽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72127号之一
原告:上海安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苑家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龙,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芬菊路**XXX、XXX、XXX幢楼全部位。
法定代表人:张华章,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扬,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安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安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诉讼保全费4,230元,由原告上海安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冬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晔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