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安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广巽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72127号
申请人:上海安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宛家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龙,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君,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芬菊路**XXX、XXX、XXX幢楼全部位。
法定代表人:张华章,董事长兼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扬,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安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安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42,0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2,0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冬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晔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