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固崮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上海固崮电梯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2执4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永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骆轶,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朱慧,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上海固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的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人民币44,064.60元。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60.9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但未查控到被执行人财产。本院还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直接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法终结本案执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也没有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沪02执4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法官助理宋亚文
审判长  倪知良
审判员  钱松青
审判员  黄文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继友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