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环宇装饰有限公司

云南环宇装饰有限公司、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103执1519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环宇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纳古镇。
法定代表人:纳汝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木华,女,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C2-13号昆明市官渡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主楼1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弘,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永利,男,汉族,1958年12月15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受理的云云南环宇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7)云0103民初757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29656.42元及该款项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79元,由申请执行人云南环宇装饰有限公司承担1510元,被执行人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9669元。因被执行人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拒不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环宇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报告其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信息。(2)因被执行人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3)已依法查找被执行人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查明被执行人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云南环宇装饰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云南巨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小伦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