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环宇装饰有限公司

云南环宇装饰有限公司、安宁市神龙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81民初865号
申请人:云南环宇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纳汝才,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纳古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琼,云南三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娜,云南三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安宁市神龙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德,执行董事。
住所:安宁市连然街**号。
被申请人:李坤笼,男,汉族,1976年4月25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资中县。
申请人云南环宇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宁市神龙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李坤笼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云南环宇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安宁市神龙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李坤笼名下价值6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对于保全申请,申请人云南环宇装饰有限公司已提供了案外人纳保存名下位于大树营平交路口电动工具公司3幢1单元2楼202号(昆明市房权证字第××号)住房作为本案的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云南环宇装饰有限公司所提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宁市神龙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李坤笼名下价值6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
冻结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莎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