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鄂1102民初1183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1月18日出生,住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政言,黄州区禹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3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3911364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7月29日出生,住黄冈市黄州区。
被告:***,男,汉族,1966年12月15日出生,住黄冈市黄州区。
原告**华诉被告湖北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天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政言,被告天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欠款32536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天龙公司承建的许昌绿洲颖昌南苑建设项目,2014年2月2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内墙涂料施工合同》,将其承建的此工程中内墙涂料等工程内容承包给原告施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内容、价款等相关内容。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款项。被告方项目经理和负责人于2017年2月25日向原告出具相关手续,且承诺及时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工程款325360元。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相关条款之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
被告天龙公司辩称:原告陈述并非事实,被告天龙公司并没有与原告签订任何合同,包括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合同,原告的涂料并没有用于被告的工程施工,本案的被告***和***并非被告公司项目经理,其对原告的承诺与被告天龙公司无关,因此被告天龙公司与原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天龙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情况;
2、两被告身份信息,天龙公司企业信息复印件,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
3、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工程相关内容的约定及付款方式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4、欠条一份,证明经双方结算后下欠工程涂料款的具体情况。
被告天龙公司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因为不是我方签订的,对其真实性我方无法质证,合同首页与尾页的甲方乙方按手印是不一致的;对欠条,因为不是我方签订,无法对其真实性质证,欠条内容也与我方无关。
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证据1、2,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告提供证据3,合同甲方为***,原告未提供证据***与本案关系,本案对该合同不作认定;原告提供证据4,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被告天龙公司为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原告欠条上的工程名称与我方承建的工程名称不一致。
原告***认为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被告天龙公司没有承建欠条上注明工程。
经审核,本院认为,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天龙公司提供证据与本案是否有关联无其他证据佐证,本案不作认定。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元月25日,***、***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注明,今欠到***河南许昌绿洲集团工程油漆涂料款325360元,欠款人***、***。原告***认为***、***系被告天龙公司项目经理,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欠款32536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下欠原告***货款,有被告***、***出具欠条佐证,被告***、***应偿还原告***下欠款项。原告***主张被告天龙公司偿还该笔欠款,未提供证据佐证该笔欠款与天龙公司有关联,而天龙公司亦对此予以否认,原告该主张本案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方支付利息,因双方在欠条上未约定利息,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25360元。限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湖北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618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靖红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吴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