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昌绿洲实业有限公司(原许昌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3041号
再审申请人湖北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许昌绿洲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许昌市绿洲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1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湖北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民事再审申请书,称因与被申请人许昌绿洲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市绿洲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就上述纠纷已达成执行和解,故请求撤回其再审申请。
准许湖北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包剑平 审判员  张淑芳 审判员  杜 军
书记员  黄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