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04执2554号之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鄂0104民初4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第四医院(原武汉市普爱医院)、武汉华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27480.1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游向东
二O二○年十二O二○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杨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