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雄汇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雄汇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省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22民初1727号
原告云南雄汇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逵俊。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度假区。
委托代理人马睿翎、陈顺哲,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负责人:倪丽宏。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昆阳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00001512083M。
委托代理人林平、汪金亚(未到庭),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雄汇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雄汇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雄汇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雄汇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35元,减半收取13917.5元,由被告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承担。
审判员 袁 媛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安青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