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雄汇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雄汇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112执911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雄汇医疗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度假区广福路387号星长征商务大厦3层1-2号、5-7号、9-11号。
法定代表人:蒋逵俊,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西路577号云南省社会科学院科研大楼11层。
法定代表人:邹建民,系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云南雄汇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车辆、银行存款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在先,本院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无权处置。另外,申请人云南雄汇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丽玲
审 判 员  罗 剑
人民陪审员  尹 宏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顾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