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81民初478号
原告:遵化市荣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遵化市西留村乡***村永兴道路16排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代理。
被告:河北华安天泰防爆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遵化市通华西街工业园区内。
原告遵化市荣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安天泰防爆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遵化市荣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遵化市荣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