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81民初541号
申请人:遵化市荣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061696195W,住所地:遵化市西留村乡***村永兴道路16排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河北华安天泰防爆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780825379P,住所地:遵化市通华西街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遵化市荣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华安天泰防爆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遵化市荣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华安天泰防爆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在100万元限额内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河北华安天泰防爆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在100万元限额内予以查封、冻结(具体查封、冻结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保全费5000元,由遵化市荣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