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1民初1718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遵化城关全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遵化市荣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西留村乡***村永兴道路16排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华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遵化市荣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