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2民初13812号
原告:***,女,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清华大学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平(原告***之夫),男,195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颐和园公园管理处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宪杰,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甲2号。
法定代表人:陈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晓群,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璐,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贾岩
二〇二二年 六月 十日
法官助理 邸碧莹
书记员 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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