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7816号
原告:**1,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2,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3,。
委托诉讼代理人:**(**2之女婿),。
被告:**4,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
第三人: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1与被告**2、**4、第三人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现原告**1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1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