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民申25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薛树苇,女,194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王瑞澄,男,194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原北京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营北路6号京投大厦2号楼9层908室。
法定代表人:张燕友,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总队,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炮局胡同21号院。
法定代表人:武顺发,总队长。
再审申请人薛树苇、**、王瑞澄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投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总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9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薛树苇、**、王瑞澄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判,驳回京投公司的诉求,判令京投公司按《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件》给安置、补偿,判令撤销(2019)京0107执18280号执行通知书,使其恢复**支付宝征信。2019年12月5日,在没有签订任何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发布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公告。2020年1月10日,一审法院约我们签补偿协议书,不安置住房,补偿被拆迁房屋各种费用147万多元。不签,仍按原判决安置。为支持北京市重点工程建设,我们签了字,但现无家可归。涉案房屋属历史遗留问题,法院不应受理。两审法院都承认我们住房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关于拆迁补偿新的司法解释,应予以足额补偿。我方质疑涉案房屋产权是否为京投公司的。我们的住房不在京投公司产权范围内。我们的住房是民宅,绝非办公用房。涉案房屋占着王瑞澄的福利房指标。妨害案由不成立。故请求法院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再审期间,薛树苇、**、王瑞澄提供的有关执行方面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本案系京投公司起诉,请求薛树苇、**、王瑞澄腾退涉案房屋交付京投公司。因单位解决职工住房困难,薛树苇、**、王瑞澄占有涉案房屋,现因涉及北京市重点项目拆迁工作,京投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请求腾退的权利。原判认定京投公司对薛树苇、**、王瑞澄提供的安置方案并不低于其居住条件,故判决支持京投公司的腾退请求并无不当。双方其他纠纷,应另案解决。执行问题亦不是本案再审审查范围。薛树苇、**、王瑞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薛树苇、**、王瑞澄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珊
审 判 员 李 炜
审 判 员 李宝刚
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郝耀文
书 记 员 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