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826民初418号
原告:连州市志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连州市连州镇巾峰路128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
被告:广东粤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清远市新城连江路二幢101号之一铺自编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原告连州市志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粤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连州市志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以其与***协商好款项支付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广东粤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连州市志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广东粤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连州市志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广东粤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欧颖
书记员房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