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力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河北省科力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河北省科力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225民初906号
原告: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无为县。
负责人:**能,组长。
被告:河北省科力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河北省科力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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