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皖0225民初1990号
原告: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姚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无为县。
负责人:**能,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静,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科力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科力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北省科力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2日,无为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破产,并依法指定了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经过对该公司破产清算,经审计,被告尚欠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25000元,经依法催告,双方就偿还事项未达成一致意见。为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准前列请求。
被告河北省科力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6月14日、6月16日,原告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因采购设备需要先后向被告河北省科力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汇款6000元、19000元,共计汇款25000元。2016年9月12日,无为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依法指定了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经过对该公司破产清算,并经审计后发现账面上原告汇款25000元予被告,但无任何被告发货予原告的书面材料,认为被告尚欠原告25000元。后经催告无果,致讼。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企业基本信息、无为县人民法院(2016)皖0225破2号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通知书、快递单、快递物流信息、预付账款凭证、银行转账回单、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等相关书证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收到原告预付款后应当及时发送约定的设备予原告。被告未能提交原告公司签收被告发货的相关凭证或者发票,故该预付款作为原告公司的债权,在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已履行其发货义务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该预付款。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诉求被告河北省科力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给付预付款2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省科力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预付款人民币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被告河北省科力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款项可汇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无为县支行,账号:100502498300019999,开户单位:无为县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