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225执5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乔启好。
被执行人:河北省科力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科力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7日向河北省科力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给付预付款2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2元,申请执行费275元,但被执行人河北省科力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河北省科力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存款25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