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力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省科力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83民催1号
申请人河北省科力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电力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河北省科力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申请人河北省科力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省科力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公司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省科力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