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德恩电力集团德恩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德恩电力集团德恩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202民初2376号
原告:***,男,193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齐市龙沙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黑龙江德恩电力集团德恩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市龙沙区市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陶岩,黑龙江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鹤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德恩电力集团德恩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齐鑫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