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21民初1175号
申请人:***同力达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区金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008035766
法定代表人:罗军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云生,河南展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舞阳县南环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772188306R
法定代表人:汤顺利,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同力达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力达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856434.8元或者扣押、查封数额相当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同力达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856434.8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夏英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苗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