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同力达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秦皇岛同力达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1民终7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阳县南环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772188306R。
法定代表人:汤顺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设,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幸钦,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同力达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开发区金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008035766。
法定代表人:罗军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福林,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云生,河南展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大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同力达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力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1121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大地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1121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年45万/年吨合成氨搬迁改造项目软水装置及除盐水装置设备系统进行修理更换重做,使该系统达到合同约定的无人值守状态。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理由:一、一审的判决认定和判决结果自相矛盾。一审判决书本院认为认定的非常明确,就是同力达公司就上诉人45万/年吨合成氨项目软水装置及除盐水装置设备系统达到无人值守状态。庭审明确的以下事实:1、金大地公司工程项目验收单双方确认不能达到软水装置及除盐水装置设备系统达到无人值守状态。2、脱盐水专题会议纪要双方确认不能达到软水装置及除盐水装置设备系统无人值守状态。3、同力达公司2019年8月23日向金大地公司的工程承诺书确认软水装置及除盐水装置设备系统不能达到无人值守状态。4、2020年4月11日金大地公司向同力达公司发出的脱盐水验收联系函,2020年4月15日同力达公司关于脱盐水验收联系函回函。双方确认软水装置及脱盐水装置设备系统不能达到无人值守状态。上述事实均证明软水装置及脱盐水装置设备系统不能达到无人值守状态。既然一审已查明同力达公司实施的工艺应达到而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无人值守状态,一审法院应支持上诉人的诉请,即依法判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45万吨/年合成氨项目软水装置及除盐水装置设备系统进行修理更换重做,使该系统达到合同约定的无人值守状态。二、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的认定依据是明显错误的。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出具的《河南金大地化工45万吨/年合成氨项目脱盐水技术规格书中》第4.6控制要求中写道“本装置采取全过程PLC控制,全过程无人值守。该PLC设备应具备输送信号远传到DCS监控的功能。PLC系统要完成正常的运行检测、数据采集和控制功能,并具有自动故障诊断、判断、自动切换和定期的采集打印功能等……”双方所签订的《技术协议书》4.7.3上位机及其控制中写道:“上位机放置于中央控制室,本系统可以做到无人值守,可以在水处理站的监控室进行监控.……4.7.4控制系统的具体功能远程控制现场设备的开关启停……远程手动和远程自动方式的切换……”等。这个表述就是无人值守的具体标准,明确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双方对此概念没有异议。不仅如此,双方在会议纪要中,对如何能够做到无人值守有明确的共同认识,和实现路径。金大地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无人值守的具体标准及标准的来源,且当事人双方对标准的真实性无异议。上诉人只要举证证明被上诉人的设备及安装达不到合同要求的无人值守就已经完成举证义务。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同力达公司辩称,一、答辩人已严格按照招标要求和采购合同完成了全部项目,符合合同约定。双方于2017年6月22日、2018年5月7日签署了两份采购合同。两份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金大地公司所购买的答辩人的软水装置及除盐水装置、化低压开关柜成套装置设备,内有详细的供货清单。答辩人严格按照合同清单中要求的产品规格、品牌及参数等规定提供的设备,同时也严格按照金大地公司提供的设计项目要求进行了安装。且在答辩人供货时金大地公司也现场确认验收并全程监督参与安装过程。而金大地公司在2018年12月1日设备安装调试成功运行后,却迟迟不组织验收付款,在答辩人多次催促下,才于2020年1月13日进行了验收,在前面各项设备和标准都合格的情形下,最后认定无人值守方面不合格导致验收不合格。答辩人提供的设备均是合格的,无人值守是否出现问题与金大地公司最初工程的技术设计有关,责任并不在答辩人,答辩人已严格按照合同完成了供货及安装,合同履行完毕,结合本案采购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各分项验收情况,足以说明答辩人提供的设备是合格的,符合合同约定的。二、答辩人已完成了合同中约定的无人值守的PIC系统,实现了系统自动化运行。答辩人在硬件部分是完全按照合同里的供货清单中的供货要求提供的,软件部分也采用了PLC可编程序控制系统,答辩人已完成了金大地公司合同中所约定的无人值守。金大地公司在无人值守的理解上与答辩人存在偏差,在答辩人多次回函解释的过程中,也并未听取和采纳答辩人的意见,而是在对无人值守标准没有具体明确参数及标准的情况下,对答辩人严格按照标准安装的装置进行苛责,以致拖欠答辩人应得的合同价款,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且对于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出具的软水和脱盐水技术规格书的设计项目中,其设计的设备要求是否能达到无人值守的结果存疑。脱盐水专题会会议纪要中显示“如果按无人值守改造,需增改项目为:现PLC系统改为DCS系统;增加监测仪表数量;增加电动调节阀。”这些项目都与最初约定的采购合同及设计项目不相符合,表明该项目在设计时期里约定所需的技术与设备就与金大地公司理解最终达成的无人值守的技术效果存在偏差,这并非是答辩人的责任。而答辩人在按照规定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金大地公司再将无人值守问题的责任强加于答辩人,显然是不合理的。三、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举证责任正确,证据确实充分。双方合同约定的设置装备就是PLC系统,设计要求也是PLC系统。实现PLC控制自动运行就实现了无人值守。答辩人己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合格的PLC系统设备装置。如果按照金大地公司要求的将PLC系统改为DCS系统以实现无人值守状态,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且金大地公司提出的无人值守的标准及标准来源的证据尚未达到可以对无人值守的运行状态认定的证明标准,对于其主张增加相应的硬件和软件以实现无人值守缺乏事实根据。因此,原审法院对案件审理事实认定清楚,举证责任正确,并无在举证责任上苛求金大地公司,而是为了在争议问题上审弄清案件事实,符合对案件事实调查的需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举证责任正确,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金大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对金大地公司45万吨/年合成氨项目软水装置及除盐水装置设备系进修理、更换、重做,使该系统达到原被告约定的无人值守状态;2、本案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金大地公司为实现“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45万吨/年合成氨搬迁改造项目”。分别于2017年2月16日和2017年4月20日委托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出具了软水装置技术规格书和脱盐水装置技术规格书。金大地公司依据技术规格书要求于2017年2月23日发出软水装置项目招标文件,2017年4月20日发出脱盐水装置项目招标文件,邀请具备履行条件的法人应标,后同力达公司投标。并经金大地公司评定程序确定同力达公司为软水装置和脱盐水装置项目的中标人。确定后同力达公司与金大地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签订了软水装置及脱盐水装置设备安装与调试技术协议书,2017年6月22日签订了软水装置及脱盐水装置采购合同,2018年5月7日签订了净化低压开关柜成套装置采购合同,合同总价款25026000元。技术协议和采购合同签订后,同力达公司对涉案工程项目进行安装调试。2020年元月13日对工程项目进行了验收,验收共分九项,其中软水装置产水能力、脱盐水装置产生能力、透明液精置装置产水能力、工艺冷凝水精置产水能力、软水出水水质PH值、脱盐水出水水质PH值、脱盐水水硬度、脱盐水出水水质电导率共八项设备质量、功能、技术验收结论均为合格,无人值守验收结论为无人值守未实现,每班需3个工作人员操作不合格。金大地公司验收后出具工程项目验收单显示综合评定验收不合格,未实现无人值守。合同履行中金大地公司已向同力达公司支付合同价款18169565.2元。扣减国产和进口硅表的差价46000元,尚欠款为6810434.8元。原、被告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
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出具的软水装置技术规格书明确有以下内容:1.1本文件是为河南金大地化工45万吨/年合成氨项目净水站中软水装置所提出的技术要求,供货商应保证设备的完整性、可操作性。1.5供货商如对本规定条款在技术上有不同的见解,以及产品参数与订货要求有偏差时,则应在报价时及时提出供买方及设计单位确认,如供货商没有提交此类偏差文件,则供货商所提供的产品将被认为完全符合本规定所列相关条款。5.⑴工艺技术先进,运行安全可靠、节能、节水、环保,设备质量优良,实现PLC自动控制,保证系统能长期稳定运行。5.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调节余地,合理地充分地考虑操作自动化,减少操作劳动强度,7.0软化装置流程暂定为多介质过滤+Na离子交换器软化。供货商可根据经验做适当合理调整,并于报价时及时提出,供买方及设计单位确认。7.1.1⑵全自动运行,可集中在控制柜上显示运行状态,每台过滤器配套所有进出水(气)气动蝶阀;配套进出水管压力表;配套进出口压差变送器,信号集中到控制柜。7.2.1⑷每套Na离子交换软化器的运行,冲洗及再生可以在控制柜上操作及自动化运行。7.2.1⑸设置一套再生系统,再生系统可与Na床实现连锁全自动运行。
金大地公司软水装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供货范围显示,原水水质指标、产水指标、供货范围、工艺说明、工作范围及分工协作均详见《软水装置技术规格书》。报价范围包括涉及供应的所有物资逐项分开并进行分项报价。验收技术要求为软化水装置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标准(招标文件显示有十四种标准及规范),所有规范执行最新版本。技术规格书所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供应商应保证提供符合技术规格书和现行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质量验收必须达到技术规格书中性能保证的技术指标要求。通过招投标双方对招标设备的技术参数、设备性能、价格等进行沟通并达成初步意见,然后经招标方考察后最终确定中标。正式中标通知由招标单位下达“中标通知书”。
同力达公司商务部分投标书显示投标方愿意按照招标文件中的一切要求提供招标货物及技术服务。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按期、按质、按量完成任务。技术部分投标书显示,水处理站设备成套系统采用PLC自动控制,各电机、阀门等电气设备控制采用在控制室远程(包括PLC手动和PLC自动方式)与机房就地(直接手动方式)两地操作方式。上位机放置于中央控制室,本系统可以做到无人值守,可以在水处理站的控制室进行监控。
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出具的脱盐水装置技术规格书明确有以下内容:1.2投标方应根据相关规范及双方协定的设计和操作条件进行合理的设计、选材、制造、提供一整套能符合本规格书要求的设备,对设备性能、质量负责,并保证提供符合技术规格书和相关的国际、国内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1.4投标方如对本技术规格书中各条款在技术上有不同的见解,或者投标方对于提供的产品参数与订货要求有偏差时,则应在报价时列表提出,以便招标方确认。如投标方没有提交此类偏差文件,则投标方所提供的脱盐水站装置设备被认为有不符合项。3.1脱盐水站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等应符合下列标准和规范(共二十二项)。4.6控制要求,本装置采取全过程PLC控制,全过程无人值守。该PLC设备应具备输送信号远传到DCS监控的功能。PLC系统要完成正常运行的检测、数据采集和控制功能,并具有自动故障诊断、判断,自动切换和定期的采集打印功能等。
金大地公司脱盐水装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供货范围显示:原泵水水质指标、产水指标、供货范围、工艺说明、工作范围及分工协作均详见《脱盐水装置技术规格书》。报价范围包括涉及供应的所有物资逐项分开并进行分项报价。验收技术要求脱盐水装置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规范(招标文件显示有十四种标准及规范)。质量验收:设备制作完成,必须达到技术规格书中性能保证的技术指标要求。本设备质保期一年。通过招投标双方对招标设备的技术参数、设备性能、价格等进行沟通,并达成初步意见,然后经甲方考察后最终确定中标,正式中标通知由招标单位下达“中标通知书”。
同力达公司商务部分投标书显示投标方愿意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按期、按质、按时履行招标文件并提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所有资料。技术部分投标书显示本项目采用PLC+上位机方式对水处理系统进行全自动控制。PLC控制系统选用德国西门子的产品,可实现现场就地和控制室集中控制两种方式,集中方式可进行自动与手动运行方式的切换,同时可显示工艺过程中的主要监测指标以及系统运行状态。能在上位机上实现工艺流程、设备运行状态、实现趋势图,过程控制回路、生产报表、报警窗口等画面显示。设备在线参数显示、记录或调节、报警等。控制范围:原水制备脱盐水系统、加药系统、透平液冷凝水精致系统、工艺冷凝水精制系统,各类水泵等及与其相关的网络设备,就地一次仪表及就地控制设备等整套控制系统。本装置采取全过程PLC控制,全过程无人值守。该PLC设备应具备输送信号远传到DCS监控的功能。系统的主要控制原理。PLC即可编程逻辑控制器根据编制的程序以及采得的数据信息进行逻辑运算,并将运算结果通过信号输出到执行机构,来控制系统设备的运行。
2017年6月21日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书约定,本水处理系统为交钥匙工程,上位机放置于中央控制室,本系统可以做到无人值守,可以在水处理站的控制室进行监控;在上位机可以实现在线仪表的显示、工作状况显示、故障显示、历史数据记录等;可以实现自动、半自动、就地手动及控制室键盘微机操作。
2017年6月22日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卖方同力达公司愿以总价格2458万元向买方金大地公司提供软水装置及脱盐水装置设备(附各种设备清单)及相关服务并达成合同条款。合同书合同条款及技术协议,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卖方投标文件及澄清函,买方招标文件(含技术询价书)均为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买方要求卖方提供的设备规格型号及服务范围详见《软水装置及脱盐水装置设备安装与调试技术协议书》,合同总价款2458万元。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卖方开具合同总价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买方确认无误后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10%即245.8万元作为合同预付定金。
卖方备货完成后,提前向买方提供全套装箱清单文件,货到现场初验合格,卖方开具合同总价的50%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买方确认无误后付合同总金额的50%即1229万元作为本期货款;货到现场开箱验收合格,货物投入使用三个月运行验收合格后或因买方原因九个月后还未安装投入使用(以先到为准),卖方提供合同总价4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买方确认无误后,在20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737.4万元作为本期付款;合同总价的10%即245.8万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设备投入运行合格后12个月或因买方原因不能安装投入使用的,超过24个月即视为质保期满,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质保期满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全额质保金。
2018年5月7日(此日期同力达公司落款为2018年4月7日,金大地公司落款将2018年4月7日改为2018年5月7日)双方签订的净化低压开关柜成套装置采购合同约定合同价款45万元,卖方备货完成后,开具合同总价100%的增值税发票,买方确认无误后支付作为本期货款。质量保证期为设备投入运行验收合格后12个月。
2018年4月14日双方签订净化低压开关柜成套装置商务合同增补协议,约定增值税发票税率由17%调整为16%,合同价款由45万元调整为44.6万元。
金大地公司除上列证据外,又提供了以下五组证据,五组证据综合证明同力达公司供应安装的设备系统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无人值守状态。
第一组:仪表、阀门清单。
第二组:脱盐水招标登记表和招标对比表。
第三组:2019年11月7日脱盐水专题会会议纪要。
第四组:2019年8月23日同力达公司致金大地公司工程承诺书。
第五组:2020年4月11日金大地公司向同力达公司发出的关于脱盐水验收联系函和2020年4月15日同力达公司关于脱盐水验收联系函回函。
经质证同力达公司认为,第一组证据不在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之内。第二组证据是金大地公司单方制作的,同力达公司没有参与也不知道。第三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会议纪要第6条、第7条的意思是做到金大地公司认为的无人值守需要改变现有的编程控制系统即将现有PLC系统改为DCS系统,招标文件上是PLC系统,同力达公司提供的也是PLC系统,PLC系统和DCS系统的功能存在差距。DCS系统的功能相当强大,双方争执的焦点是在系统的自动控制上。第四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同金大地公司的证明主张。第五组证据说明双方始终纠结无人值守的状态。双方对无人值守的理解差异较大,同力达公司认为已经做到了现有条件的无人值守,实现了系统自动化运行。金大地公司认为没有做到无人值守。同力达公司回函所谓增加1000万元是完全按照会议纪要金大地公司提出的要求回复的,自动控制和智能控制是两个概念。PLC就是可编程序控制器,所有采购合同、技术协议都是按照金大地的要求提供的技术设备。安装的目的就是实现PLC系统自动控制,以现有PLC系统和设备的技术条件,事实上已经达到了招标文件要求的PLC系统无人值守。
另查明:金大地公司未向同力达公司下达书面中标通知书,金大地公司自述电话通知同力达公司中标。电话通知其商谈价格签订合同之前与其他企业进行过议标,谈判和设备价格的商定最终和同力达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同力达公司否认电话通知中标的事实,主张本案并无中标,金大地公司电话通知同力达公司言明内容是同力达公司很有希望,可以协商价格,并非通知同力达公司中标。双方在电话通知后针对设备进行了多轮价格协商,最终达成采购合同,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无直接联系。
金大地公司认为本项目采用PLC+上位机方式未实现对水处理系统进行全自动控制。庭审时提出滤盐过滤器反洗程序不能自动投运,后台无编程,一直为手动冲洗。全过程PLC控制未实现无人值守,现为每班3人操作。实际操作中不具备PLC设备输送信号远传到DCS监控的功能不兼容。实际运行过程中运行参数(温度、压力)PLC系统无显示。Na表自投产以来一直不可用,PH值仅外送脱盐水显示。压力开关,浊度均无远传至PLC显示,现场未见该设置。现场压力、温度没有远传至上位机,系统压力、浊度、电机水泵过载PLC无报警显示且浊度系统PLC和上位机上没有安装,系统水泵上位机无电流显示,换热器、除铁过滤器PLC系统无显示。系统不能实现无人值守,需续装12台钠表,9台硅表,9台硬度表和相应软件,更换135台气动调节隔膜阀才能实现无人值守。但金大地公司对其主张存在的上述问题未提供相关证据。
同力达公司认为现有设备装置完全符合采购合同约定的设备标准,完全符合技术协议约定的技术要求,完全实现PLC编程控制设备运行的控制原理。系统全自动运行,可集中在控制柜上显示运行状态,冲洗及再生可以在控制柜上操作及自动化运行。制水、出水过程均不需要人为操作,完全由PLC系统控制自动运营。金大地公司在诉状中提及的合同约定条件同力达公司均已达到。同力达公司已实现了PLC控制技术安装,已实现了无人值守。2020年1月13日金大地工程项目验收各单项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和技术要求,金大地公司主张未实现无人值守且在工程项目验收时认定该项不合格只是双方对无人值守的概念理解不同。任何一套设备无论是自动化还是半自动化都不可能离开人的维护、巡检以及发出指令。双方合同约定的设备装置就是PLC系统,设计要求的也是PLC系统。实现PLC控制自动运行就实现了无人值守。若实现金大地公司要求的无人值守状态,PLC系统需改为DCS系统。现有条件下的PLC系统实现自动化运营就是实现了无人值守。同力达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交付了合格的PLC系统设备装置。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金大地公司45万/年合成氨搬迁改造项目涉软水装置和脱盐水装置从设计部门出具技术规格书到金大地公司依据技术规格书要求招标,同力达公司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双方确定合同关系有针对性的签订设备安装与调试技术协议书,设备装置采购合同。各项文件合同内容一致,相互衔接、相互补充,软水装置和脱盐水装置的达标标准依据约定共同指向了设计部门出具的技术规格书要求。因此不论金大地公司的招标形式和内容以及议标、定标、开标程序是否存在瑕疵,同力达公司是否按照招投标的形式中标。同力达公司均应依据技术协议和采购合同约定和技术规格书设计要求,招标文件招标要求,投标文件承诺的技术标准向金大地公司交付合同成果。
金大地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对同力达公司交付的软水装置和脱盐水装置的设备安装运行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工程项目验收单,除无人值守外分项验收均为合格,说明各分项均符合技术规格书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标准。因此无人值守的运行状态和判断标准成了本案争议的焦点。
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出具的软水和脱盐水技术规格书中显示有无人值守的概念,在此后金大地公司的招标文件、同力达公司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和采购合同均有设备达到无人值守的表述和要求,但就PLC系统达到什么运行状态方为达到技术规格书设计要求的无人值守,从设计部门出具的技术规格书和双方的合同约定均无明确具体参数。细化具体标准,详解具体内容。金大地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无人值守的具体标准及标准的来源。因此就现有证据本院不能对无人值守的运行标准及达到的运行状态作出认定。
金大地公司依据2019年11月7日的脱盐水专题会议纪要主张现有软水和脱盐水系统增加12台钠表、9台硅表、9台硬度表和相应软件,更换135台气动调节隔膜阀即实现了无人值守缺乏事实根据,一审法院不予认定。主张将PLC系统更换为DCS系统不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主张PLC设备安装系统存在不能自动运行,系统无法显示等问题与2020年1月13日出具的工程项目分项验收结果不符且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认定。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金大地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一审判决结果是否有误。
本院认为,根据金大地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对同力达公司交付的涉案软水装置和脱盐水装置的设备安装运行情况进行验收出具的工程项目验收单显示,涉案设备的施工日期为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共验收8项设备,8项设备验收结果均为“合格”,验收单第9项验收项目为实现无人值守,验收结果为“未实现,每班人员3人操作。”因此“无人值守”的运行状态和判断标准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关于金大地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问题。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为金大地公司设计出具的涉案软水和脱盐水技术规格书中显示有无人值守的概念,在此后金大地公司与同力达公司之间的招投标文件及签订的采购合同和技术协议中均有设备达到“无人值守”的表述和要求,但就涉案双方约定的设备即PLC系统达到什么运行状态方为达到技术规格书设计要求的无人值守,从设计部门出具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均无明确具体参数、细化具体标准及详解具体内容,金大地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无人值守”的具体标准及标准的来源,一审法院以此认定就现有证据不能对“无人值守”的运行标准及达到的运行状态作出认定,对金大地公司主张将PLC系统更换为DCS系统以实现“无人值守”状态,因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金大地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金大地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崔喜庆
审判员  石笑云
审判员  曹光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潘梦瑶
书记员任艳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