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同力达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海港王滩双盛建材租赁站、秦皇岛同力达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6816号之一
原告:唐山海港王滩双盛建材租赁站,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王滩镇南孙庄村。
经营者:窦桂友,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秦皇岛同力达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罗军杰,总经理。
被告:岳立,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
原告唐山海港王滩双盛建材租赁站与被告秦皇岛同力达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岳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唐山海港王滩双盛建材租赁站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海港王滩双盛建材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海港王滩双盛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5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5695元,由原告唐山海港王滩双盛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王东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舒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