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同力达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肥城同源建材有限公司、秦皇岛同力达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民初5730号之一
原告:肥城同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石横镇查庄矿东临。
法定代表人:常媛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增升,山东鸿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同力达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望海店村102国道北月500米处。
法定代表人:罗军杰,董事长。
原告肥城同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同力达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肥城同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肥城同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肥城同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38元,减半收取计4769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289元,由原告肥城同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金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