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1121执1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文水县创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文水县刘******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
本院在执行山西省文水县创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文水县刘******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文水县刘******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500000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文水县刘******村民委员会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4400元申请执行费7444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扣划至文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文水县支行;账号:×××)。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执行判决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文水县刘******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耀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一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