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202民初1565号
(2021)内0202民初1565号
原告:内蒙古津津盛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7MA0N1HL03P
法定代表人:苗旺盛,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健康路七号街坊万达院内西楼1单元6层14号。
委托代理人:王彬彬,系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兴奥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063409604Q。
法定代表人:杨云峰。
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山西世贸中心B座1507号。
原告内蒙古津津盛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兴奥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
诉讼费1660.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贾培录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姜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