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西沃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西沃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06民初9405号
原告沈阳西沃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路62-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56-2号(1-4-1)。
法定代表人:马双英
原告沈阳西沃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西沃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洋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