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执428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西沃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0571843652.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路62-1号。
法定代表人:赵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执行人:沈阳亿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6753236686,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金卡路8号。
法定代表人:徐崇际,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沈阳西沃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亿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本院作出的(2020)辽0112民初596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沈阳西沃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阳亿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沈阳西沃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2033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沈阳亿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下达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
2、2021年1月21日、2021年2月24日、2021年3月23日在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沈阳亿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将被执行人沈阳亿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全国法院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因申请人暂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准确住址,故暂无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沈阳亿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沈阳西沃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112执4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 远
执行员 李 涛
执行员 芦 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