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2255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西沃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路62-1号。
法定代表人:赵宇。
被执行人:**,男,1983年09月19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西沃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103执22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立军
审 判 员 安 丹
代理审判员 郭 良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思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