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星地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星地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7民初11148号
原告四川星地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游,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海兵。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星地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傅海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星地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傅海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星地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星地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四川星地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