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科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宜兴市万石镇锦福石材经营部与苏州园科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9047号

申请人:宜兴市万石镇锦福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石材市场(J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2MA1R0K809C。

经营者:吴文权,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申请人:苏州园科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秦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772459831Y。

法定代表人:孙新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万石镇锦福石材经营部(以下简称锦福经营部)与被告苏州园科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科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锦福经营部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园科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240000元,并由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锦福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苏州园科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柳 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曹宇婷

书 记 员  习毓琦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