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9047号
申请人:宜兴市万石镇锦福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石材市场(J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2MA1R0K809C。
经营者:吴文权,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申请人:苏州园科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秦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772459831Y。
法定代表人:孙新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万石镇锦福石材经营部(以下简称锦福经营部)与被告苏州园科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科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锦福经营部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园科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240000元,并由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锦福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苏州园科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柳 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曹宇婷
书 记 员 习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