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科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园科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308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文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岳和村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陆永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蔚,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园科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新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郏行飞,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文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园科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潘东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作出(2021)沪0120民初13080号民事裁定,本院已作出保全措施。原告上海文珏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已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园科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57,6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菁
书记员 计晓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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