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科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园科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3080号之二
原告:上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陆永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蔚,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园科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新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郏行飞,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潘东玲,女,1983年9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杨集镇后学田村后学田庄280号。
原告上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园科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经被告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追加第三人潘东玲参加诉讼。原告上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2,308元,合计2,333元,由原告上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菁
书记员 计晓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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