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科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苏州园科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4621号之一
原告:上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沙河路337号101室-5。
法定代表人:庄士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川,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陈呈,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园科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秦埂村。
法定代表人:孙新华。
原告上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园科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诉讼费285元,由原告上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荣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万怡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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