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9250号之一
原告:吴中区***佳苗木场,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合丰村仇家村。
责任人:颜永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天舒、崔磊,江苏鸿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园科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秦埂村。
法定代表人:孙新华。
原告吴中区***佳苗木场与被告苏州园科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吴中区***佳苗木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园科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中区***佳苗木场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园科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中区***佳苗木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44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210元,由原告吴中区***佳苗木场负担。
审 判 员 余琼琼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潘李娜
书 记 员 许盛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