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科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园科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区****旸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10291号
原告:苏州园科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772459831Y,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秦埂村,实际经营地苏州工业园区东平街268号园科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孙新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旺,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心蕊,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金坛区****旸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0413ME23534339,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旸集镇西旸村。
法定代表人:李雪兵,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苏州园科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金
坛区****旸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园科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园科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园科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42元(已减半),由原告苏州园科生
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莘 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倪颜慧
书 记 员  陈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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