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3102执118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瑞丽市航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市人民路34号2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MA6NMR7C5L。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腾冲市万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腾冲市腾越镇秀峰社区东方小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709898663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瑞丽市航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腾冲市万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瑞丽市航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云3102民初188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200000元、案件收费费2905.5元、执行费29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足额且存款金额较少,无基金、股票等财产,无车辆登记信息;向相关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涉及多起诉讼和执行案件,截止2022年10月21日,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上述执行措施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排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