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民终10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恒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阿温大道威尼斯小镇高档小区住房部。
法定代表人:刘风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非,新疆皓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克苏地区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新华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新疆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恒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阿克苏地区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2021)新2922民初2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导致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2021)新2922民初23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恒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70.0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伟力
审 判 员 高 静
审 判 员 黄永清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黄 睿
书 记 员 肖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