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阿克苏地区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图木某某绒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302民初1035号
原告:阿克苏地区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新华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华,新疆振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凤丽,新疆华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图木***绒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邓运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阿克苏地区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阿克苏承包公司)与被告图木***绒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疆绒纺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阿克苏承包公司于202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承包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疆绒纺织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阿克苏承包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韩庆莉
审判员  李 娜
审判员  母洪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汪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