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新2924执保61号
阿克苏地区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沙雅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阿克苏地区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沙雅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2022)新2924民初31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新疆沙雅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02676元予以保全。经本院立案保全,现已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沙雅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02676元,实际控制金额1202676元。至此,申请人阿克苏地区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的(2022)新2924民初311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