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阿克苏地区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26民初2439号
原告:**,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个体建筑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
被告:阿克苏地区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新华东路37号万和世家小区4号楼1单元6楼。
法定代表人:刘宝亮,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阿克苏地区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罗    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阿依古丽·吾吉
书 记 员         田 茂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