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阿克苏地区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01民初7701号
原告:阿克苏地区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新华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辉,新疆华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凤丽,新疆华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告阿克苏地区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阿克苏地区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阿克苏地区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建筑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文  杰
审 判 员     牛复云
人民陪审员     陈洁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顾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