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京海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河北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邢台京海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等与南和县麦哲家电商场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502民初1504号之二
原告:河北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号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3430327G。
法定代表人:徐自发,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邢台京海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7465895XX。
法定代表人:齐瑞利,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南和县麦哲家电商场,住所地邢台市南和县城建设街西街南侧,组织机构代码证L4074742-7。
被告:陈书合,男,汉族,1951年3月23日出生,现住邢台市,系南和县麦哲家电商场经营人。
被告:陈萍,女,汉族,1983年12月25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
本院在受理原告河北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邢台京海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和县麦哲家电商场、陈书合、陈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河北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邢台京海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邢台京海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邢台京海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河北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邢台京海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双志
审 判 员  李国温
人民陪审员  闫培昭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