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京海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河北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邢台京海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民申35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64号。
法定代表人:徐自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淑英,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君霞,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邢台京海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135号。
法定代表人:齐瑞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胜,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和县麦哲家电商场,住所地:邢台市南和县建设街西街南侧。经营者:陈书合,男,汉族,1951年3月2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盛,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该商场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河北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邢台京海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南和县麦哲家电商场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5民终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北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邢台京海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 娟
审判员 郎立惠
审判员 付 强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