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002执2699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花园南路。
被执行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号。
被执行人威海捷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万福山庄100号。
被执行人威海威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北路**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威海捷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威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3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且已将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39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费1108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毕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