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捷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威胜物业有限公司与威海捷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威胜物业有限公司与威海捷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7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002执278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威胜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威海捷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威海威胜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捷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威海捷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629.22元,该执行款项扣除执行费后已全部过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执行完毕。
执行费1142元,由被执行人威海捷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